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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各十八小時或一學分。但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應修習課程各四小時
前項課程包括實體課程及線上課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實體課程各四小時。但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鐘點教師應修習實體課程各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