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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同一案件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及測試,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
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