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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點火時間:指自火源點火接觸試體時起,至停止接觸之時間。
二、餘焰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試體之火焰繼續燃燒之時間。
三、餘燃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至試體停止燃燒之時間。
四、碳化面積: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面積。
五、碳化距離: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最大長度。
六、接焰次數:指試體經接觸火源至完全熔融燃燒時之所需接觸火源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