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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火災受害人或火災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自火災發生之日起十年內,向火災發生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