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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