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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檢修機構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法人組織。
二、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三、營業項目或章程載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項目。
四、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
五、具有執行檢修業務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其種類及數量如附表一。
圖表附件:
附表一:執行檢修業務必要設備及器具數量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