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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車輛及裝備,得視轄區特性、消防人力等實際狀況配置,其種類如下。但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定之新車種、新裝備,不在此限。
一、消防車:
(一)雲梯消防車。
(二)化學消防車。
(三)水箱消防車。
(四)水庫消防車。
(五)泡沫消防車。
(六)幫浦消防車。
(七)超高壓消防車。
二、救災車:
(一)救助器材車。
(二)排煙車。
(三)照明車。
(四)空氣壓縮車。
(五)救災指揮車。
(六)水陸兩用車。
(七)災情勘查車。
(八)化學災害處理車。
(九)火災現場勘驗車。
(十)消防警備車。
(十一)消防救災越野車。
(十二)消防救災機車。
三、消防勤務車:
(一)消防後勤車。
(二)消防查察車。
(三)災害預防宣導車。
(四)地震體驗車。
(五)緊急修護車。
(六)勤務機車。
(七)高塔訓練車。
四、消防裝備如附表一。
前項消防車輛之定義及應備裝置如附表二。
圖表附件:
附表一:消防裝備表.PDF
附表二:消防車輛之定義及應備裝置.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