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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19~26 條、第 27 條第 2、3 項等規定,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
提議人之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時,應指定提議人名冊中之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前項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公職人員罷免提議書、公職人員罷免理由書、公職人員罷免提議人名冊格式如附式一、二、三。
圖表附件:
附式一:公職人員罷免提議書格式.PDF
附式二:公職人員罷免理由書格式.PDF
附式三:公職人員罷免提議人名冊格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