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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投案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及語法規定如下:
一、應符我國語文文法及修辭原則。
二、其含義在語法結構上應無另作其他解釋之可能,且不得含混或模稜兩可。
三、應避免艱澀冷僻之文字或專門術語。但已為社會大眾通用之專有名詞者,不在此限。
四、應避免非必要之虛字、形容詞及強調語句。
五、表述相同概念之用詞應前後一致,相同之用詞應表述相同之概念。
六、不得使用外國文字。但如屬社會大眾已通用者,不在此限。
七、不得使用僅被特定群體使用或僅該特定群體始得理解之字句。
八、不得使用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