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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至少應舉辦一場,得視登記之政黨或聯盟多寡分組、分時
段辦理之。
電視政見發表應由政黨或聯盟於期限內指派登記之候選人參加 (以下簡稱
指派人員) ,每一政黨或聯盟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及指
派人員之人數如下:
一、登記候選人數五十人以下,為十五分鐘,可指派一人至三人。
二、登記候選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為二十分鐘,可指派一人至四人。
三、登記候選人數一百零一人以上,為二十五分鐘,可指派一人至五人。
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錄製、播放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電視公司負責,電視公
司負責之場次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