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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應在各競選辦事處之上冠以所在地區
名稱,並應由候選人自行選定一所為主辦事處。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應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起設立,並應在其門口懸掛銜牌
,其式樣如附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