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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主辦選舉委
員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並應由本人或指定記帳人員簽章負責。
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格式如附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