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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各以設置一所為限。但被罷免人原選舉區跨越省(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每一直轄市、縣(市)得各設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