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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得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一、年齡在八十歲以上。
二、年齡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三、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或會面交往之事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四、逾期係因協助特殊境遇家庭人員,或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該身分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五、逾期係因身心障礙而無法獨自出國,或罹患重大疾病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並經合格專業醫生開立診斷證明。
六、逾期係因懷孕或生產、流產而無法搭乘機、船班,並提出證明文件。
行為人有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以其逾期停留或居留期間在六個月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