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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行政院與司法院得定期,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臺會議,並得先行召開幕僚會議研商。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請少年法院,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協調偏差行為預防、個案輔導及爭議事項等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