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
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接受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