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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其降低退休年齡,在未另訂標準前,比照本標準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