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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員)生之懲處種類如下:
一、減分:減分五次作為申誡一次。
二、申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三、記過: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四、記大過。
五、留校察看。
六、勒令退學或退訓。
七、開除學籍。
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累計大過三次者,學生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學員退訓。
受第一項第五款懲處再受懲處,如與懲處前之獎勵互相抵銷後,有申誡以上懲處,即行勒令退學;情節嚴重者,開除學籍。
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懲處額度,得酌加(減)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