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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
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
二、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列警察官人員。
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