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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