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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徵借自衛槍枝(包括彈藥),應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實施之。
徵借自衛槍枝時,應在不妨礙軍事徵用法之範圍內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