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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營當舖業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無本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三、營業場所及庫房之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舖業所有者,得免附)、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及向轄區工務機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說。
五、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可者,發給籌設同意書。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予籌設許可;其情形得補正者,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籌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