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劃定機關為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應擬具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計畫(以下簡稱劃定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依據及目的。
二、劃定範圍:以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相片基本圖繪製。
三、環境現況基本資料。
四、劃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