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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但由機關代表擔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部於二個月內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