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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檢附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