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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核准立案之更新團體。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依法成立
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者為限。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第三款補助對象得自行提案或接受專業團隊建議提案申請補助,獲准
補助後,得公開評選專業團隊協助住戶設立更新團體及擬訂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或公開評選專業團隊協助住戶設立更新團體後,改由該更新團體與
原委託專業團隊續約辦理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