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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劃定機關劃定特定區域時,應實地勘查,並成立審議小組審查;審查通過
後,報請重建會核定。
前項實地勘查作業,劃定機關得以相關機關現勘評估之結果為依據,並依
前項審查及核定程序辦理。
特定區域經核定後,劃定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日內,將特定區
域範圍公告實施,並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及張貼於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公開展示並供人民閱覽。
相關公民或團體得於第一項審查期間,向劃定機關提供書面意見,供審查
參考。
前四項規定,於特定區域之變更及廢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