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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建築用地應於撥付第一期貸款前,辦妥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
登記;如其基地為共有或非自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為共有者:應檢具全體共有人同意書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規定,檢具共有人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基地為非自有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並於撥
付第一期貸款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但基地係非農地而為申請人之配偶
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兄弟姊妹所有,並負國民住宅貸款之債務連帶
保證責任者,得免取得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