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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出租國民住宅之租金及標租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之租金底價,由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坐落地段、房屋面積,並參照附近房地租金及其他必
要之保養維護及保險費用等訂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之。調整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