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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時,應先進行受災戶住宅重
建意願調查,依據前條受災戶希望安置之地點,並參考各鄉 (鎮、市) 災
後重建綱要計畫或社區重建計畫,選定新社區開發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