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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共同管道工程應辦理下列調查:
一、地形調查。
二、地質調查。
三、地下水調查。
四、土地使用調查。
五、地下結構物及管線調查。
六、道路交通量調查。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