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擬具投資建設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投資建設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本公司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住所。
二、計畫目的及預定完成日期。
三、投資建設項目、地點及工程預算明細。
四、申請獎勵之種類。
五、申請投資抵減者,應載明預定購置全新機器及設備之名稱、規格、數量、金額、預定用途及使用期間。
六、申請加速折舊者,應載明預定購置全新之必要施工機器及設備之名稱、規格、數量、金額、預定用途及使用期間。
七、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檢附申請減免地價稅土地清冊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八、預定開工日期、施工進度表及完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