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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接管任務,應組成接管小組。
前項接管小組得委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