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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設置機械遊樂設施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雜項執照:
一、觀光遊樂業核准之證明文件。但非屬觀光遊樂業者,免檢附。
二、圖說:
(一)設置場所:
1.現況圖:載明場所位置、方向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之名稱、寬度,四周鄰房之層數、空地、現有巷道,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2.配置圖:載明場所內各項設施之相關位置、名稱及四周道路,比例尺不得小於三百分之一。
(二)機械遊樂設施:
1.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尺寸及材料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2.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3.剖面圖:註明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基地與路面之高低差及各部分之材料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4.特殊部分詳細圖:註明各部分尺寸,構造材料等詳細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三、結構計算書圖:經依法登記執業專業技師簽證之機械遊樂設施構架力學分析、計算說明及其他必要之結構計算。
四、機電設備書圖:經依法登記執業專業技師簽證之設計圖、說明書及其他必要輔助資料。
五、機械遊樂設施之使用、管理、維護及耐用年限等安全資料(計畫)書。
六、受委託設計簽證之專業技師及承辦廠商之資格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