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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一至八等則田地目土地,除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自用農舍外,一律不准建築;九至二十六等則田地目土地及依土地法編為農業使用之土地,除興建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及興辦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外,一律不准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