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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不動產買賣案件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權利人及義務人得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共同申報;其有數人者,亦同。
不動產租賃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應由經紀業申報登錄;由數經紀業居間或代理者,應由承租人委託之經紀業申報登錄。
預售屋買賣案件應由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但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受託之經紀業應依其規定申報登錄。
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應由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
預售屋已登記予買受人所有後,免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