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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機構主管機關應對不適任機構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
機構主管機關主動或受理查詢機構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相關情事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必要時並得逕向有關機關查詢,被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