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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合作社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所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