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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應由專業人員提供服務之一定項目,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款、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