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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外,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不得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