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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日起六十
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 (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 一式二
份,並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申
請審議,逾期應為不受理之審定。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
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監理會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申請審議事件因遲誤第一項期間不予受理時,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者
,保險人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