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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三、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四、用水供應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環境衛生應具適當之防治措施。
六、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