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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本辦法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一、應為成年人。
二、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三、購買或承租商店或攤販未滿二年。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者申請第一項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攤販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