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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助有意願參與志願服務之身心障礙者,貢獻其知識、經驗,擴大社
會參與。
二、補助法人辦理身心障礙者休閒、文康、育樂活動。
三、補助製作口述影像、錄影帶及錄音帶。
四、定期公開表揚傑出之身心障礙者。
五、定期公開表揚對促進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著有績效之立案社
會福利機構、團體。
六、獎助參與各項國際性身心障礙才藝表演或競賽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