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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理療按摩係指應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
患者舒緩病痛維護健康之按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