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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以下簡稱
本津貼) ,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 (終身生活補助費) 、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
業人員月退休 (職) 金或一次退休金。
三、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
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
價格計算。
已領有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
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