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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替代役役男經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規定者,由該會將合於身心障礙就養基準文件、替代役役男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就養申請表及替代役人員榮民證申請表,函送役男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交及協助役男填報,並副知役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