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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貧困家屬就醫優待標準如左:
一、核列甲、乙級者: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及病房、伙食等費,全部由政府負擔。
二、核列丙級者: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及病房、伙食等費由政府負擔百分之九十其餘百分之十由就醫家屬自行負擔,但以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為限,超過部分,由部由政府負擔。
前項住院費、伙食費一律以三等病房計算,但有急病無三等病房時,經醫師認定並經直轄市縣(市)兵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