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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當事人於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權利回復基金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六條之理由中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