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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估算被害者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時,得將估算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權利回復基金會負擔,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估算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